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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华南农业大学发布时间:2022-09-01浏览次数:52

各系、实验中心:

根据省、市和学校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实验室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校生物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验室安全,减少感染风险,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验室准入制度

1.各实验室原则上停止实验活动,减少实验室人员流动,各系、实验中心根据实际封闭不使用的实验室;

2.从重点疫区返校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师生、或已有发热及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务必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不准擅自进入实验室;

3.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实验室的师生,须提出申请(学生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由导师负责相关责任),由所在系主任核实,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外地返校人员须满足居家自主医学观察满14天、身体无异常症状方可具备申请资格;

4.严禁家属及其他非本学院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实验室的,必须经学院书记或院长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落实实验室使用监管

1. 所有已备案使用实验室的师生,每天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报告具体使用的实验室房号和身体情况,以便学院精确掌握实验室使用人员情况,并汇总上报学校。学院每日实验室使用情况由实验中心孙际佳老师负责登记,请大家通过电话(13600080836)或邮箱27098382@qq.com上报;

2.疫情期间需要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各系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应做好合理规划、有序使用,避免多人(不超过5/实验室)同时在实验室内聚集。因居家观察或隔离不能到位的实验室负责人,须指定其他人员替补,更换的人员须及时向学院报备。实验过程中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并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以及实验场地和仪器设备消毒。

3.各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打印实验人员健康登记表(附件3),张贴在实验室门上,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每天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和身体状况登记,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若出现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咳嗽、发烧、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病症,必须立即终止实验到医院就医,并及时上报学院。健康登记表由何玉慧老师负责抽查和存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人员,立即停用实验室,并报学院处理。

三、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

1.各系、实验中心应强化疫情期间实验室的安全防控工作,明晰责任,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实验用动物和病原微生物等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巡查工作;

2. 科学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和消毒喷剂,防止不当掺杂及剂量浓度超标产生爆炸火灾或气体中毒等事故。尤其须注意低熔点易燃易爆溶剂,例如消毒酒精,使用不当容易产生闪爆。

3.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研究与攻关的实验,必须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即开始实施。

 

                                            海洋学院

                                        2020222

 

疫情防控期间,各实验室如有需要或帮助,请及时联系学院实验中心。

人:孙际佳  

联系电话:13600080836

 

 

 

附件1

关于加强实验室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各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打赢打好疫情阻击战。根据教育厅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暂停各类教学实验活动,不使用的实验室实施封闭管理。

二、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的科研实验,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继续使用的实验室,须科学调配实验室使用时间,“错峰”开展实验,控制人员密度,配备相应防护设施设备,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清洁消毒。

四、从重点疫区返校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师生或已有发热及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五、所有使用的实验室和参加实验的人员情况,必须当日报告所在单位,以便精确掌握实验室内人员分布情况,精准施策。

六、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和身体状况登记,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七、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研究与攻关的实验,必须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八、涉及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九、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申购各类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等)。

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实验室如有需要或帮助,请及时联系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栾长萍   联系电话:13711222805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0214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管理不同级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2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

加强实验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的管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将本单位和实验活动情况、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备案。

3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应具备相应条件,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4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储备与实验活动风险相对应的应急储备物资。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的实验活动需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社〔202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

                                          2020221

 

附件3

海洋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人员健康登记表

实验室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使用房号

使用时间

体温/

身体状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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